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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十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玉秀
出版日期: 2011.02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7 卷 第 1 期/1-6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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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正當法律程序收容程序少年責付公權力對於人身自由的拘束收容武器平等原則
中文摘要: 收容是一種程序的紀錄資料,其中個別的紀錄可用以檢驗程序進行的正當性,所謂程眾序的正當性,就是被紀錄的資料擁有人,是否被當作程序主體對待。而是否被當作程序主體眾對待,取決於程序主體的主觀參與或客觀參與可能,是否獾得合理保障。保障程序主體的主眾觀參與或客觀參與可能,最終在於擔保程序的公平性,此所以令狀原則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眾的一環。收容程序亦屬於一種緊急安置程序,少年法院法官在受理之後,必須儘快作成決定,避免眾不必要拘束少年自由的狀態繼續,而使少年參與收容程序最有效的方式,在於施行言詞審理眾及直接審理。藉由言詞審理與直接審理,受收容少年可以對不利於己的控訴,即時進行陳述,眾而少年法院法官也可以同時了解受收容少年的狀態,在緊急的情況下,才能根據足夠的資訊,眾判斷哪一種處置對於少年是最佳的安排。如果裁定予以收容,也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
觀察收容程序的實務運作,少年法院在調査構成虞犯的事實與證據時,已普遍採行言詞眾審理及直接審理,以決定責付或收容。但是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決定是否收容少年的眾程序,受收容少年如何參與,並無明文規定。

目  次: 壹、序論
一、神的正義與人的正義
二、程序權是起點也是終點
貳、至今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大法官解釋
一、還算狹義的解讀
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審查與論述類型
三、兩個最低限度的反省
參、兒童及少年事件的正當法律程序
一、與兒童及少年利益有關的解釋
二、檢視釋字第587號解釋的審查準據
三、檢視釋字第590號解釋的審查準據
四、檢視釋字第664號解釋的審查準據
(以下刊載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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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十一),軍法專刊,第57卷第1期,1-6頁,201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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