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竊盜;車廂竊盜;加重竊盜;車站;埠頭;侵入住宅;牽連犯條款 |
中文摘要: |
本次刑法修正要點有三:1. 犯罪法律效果「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自由行規定部分並未變動,而增列「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2. 一般稱為「夜間侵入竊盜構成要件」的規定,刪除「於夜間」三字,成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3. 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除原有之「車站」和「埠頭」外,增列「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故為「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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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刑法第 321 條新舊條文照對照 二、本次修法重點 三、「日間侵入住宅竊盗」不再適用想像競合犯規定 四、結夥加重規定的瑕疵並未修正 五、「車廂竊盗」雖適用「加重竊盜構成要件」,仍非「車站竊盗」 六、刑法第 326 條和第 330 條亦一併實質修正-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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