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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淺釋刑法第 321 條修正後其構成要件之適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鄭逸哲
出版日期: 2011.02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57 卷 第 1 期/176-188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4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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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竊盜車廂竊盜加重竊盜車站埠頭侵入住宅牽連犯條款
中文摘要: 本次刑法修正要點有三:1. 犯罪法律效果「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自由行規定部分並未變動,而增列「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2. 一般稱為「夜間侵入竊盜構成要件」的規定,刪除「於夜間」三字,成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3. 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除原有之「車站」和「埠頭」外,增列「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故為「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竊盜」。
目  次: 一、刑法第 321 條新舊條文照對照
二、本次修法重點
三、「日間侵入住宅竊盗」不再適用想像競合犯規定
四、結夥加重規定的瑕疵並未修正
五、「車廂竊盗」雖適用「加重竊盜構成要件」,仍非「車站竊盗」
六、刑法第 326 條和第 330 條亦一併實質修正-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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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逸哲,淺釋刑法第321條修正後其構成要件之適用,軍法專刊,第57卷第1期,176-188頁,201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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