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特別股;可累積特別股;可再參加分配特別股 |
中文摘要: |
在發行文件或契約中曾經允諾給予特別股某種條件 ,惟若因股東會未通過而未能記載於章程中者,則該給予特別股股東之任何權利承諾均不發生效カ,特別股股東不得以發行文件或契約中之約定對公司提出基於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權,但是否可以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之請求權則應另行討論。 學術上對於特別股有各種分類,惟公司法第一五七條第四款概括授權規定而使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内容可以有無數種搭配組合。故發行公司若有籌資之必要或尋找策略性投資夥伴時,通常係經由雙方磋商談判之方式,初步確定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内容,再經股東會通過該特別股之章程訂定。因此特別股依其發行之方式為私募或公開發行之不同,如果要以較為活潑的形容方式來表述特別股之特性者,筆者常以「量身訂作的客製化產品」與「統一規格的標準値品」二種來形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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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特別股之分類與章程之規定 貳、解析 一、問題一 二、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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