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婚姻事件;訴之合併;追加;變更;反訴;別訴禁止 |
中文摘要: |
人民本於其訴訟權,原得自由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何時提起或是合併提起數宗訴訟或是變更原來之訴。然而立法者本於公共利益之特殊考量,得以法律規定限制此種處分權,要求當事人應將一定期間內所得提起之相關聯訴訟同時提起或追加、變更,而當事人亦應將相關之爭議於訴訟中提起反訴,以求當事人間之相關爭議能於一訴訟程序中同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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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核心 貳、關於婚姻事件之訴之合併、追加、變更與反訴之規定 參、別訴禁止 肆、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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