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兩個分業工會全國聯合會誰才是老大-國際勞工公約與法官造法
編著譯者:
林炫秋
出版日期:
2009.03.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24 期
/197-198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106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炫秋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勞工團結權
;
超越制定法之法律推展
中文摘要:
現行工會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分業工會聯合會,各業以組織一個聯合會為限。」登記在先的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原告),請求勞委會(被告)註銷登記在後的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總會的登記。勞委會不同意所請,經原告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遭法院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適用法律時,依法律秩序之一般原則以及憲法之價值,而創造立法計畫中原所未有或與其相抵觸之法律原則,則係「超越制訂法之法律推展。…被告核准原告及「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總會」成立,均捨工會法第 49 條規定,而本上開公約(按:指國際勞工公約第 87 號公約及第 98 號公約)精神及其 89 年 8 月 15 日會議結論為之,要屬對不合時宜、牴觸國際公約的現行法規定,所做必要的彈性適用,符合依「法」行政之原理。」
相關法條:
工會法 第 2、6、7、8、49 條 (89.07.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1074 號 刑事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929 號 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54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