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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談《刑法》意義的「中華民國領域」-以德國經驗為例(上)
編著譯者:
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1.03.25
刊登出處:
台灣/
司法周刊
/
第 1535 期
/3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03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士帆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屬地原則
;
中華民國領域
;
大陸地區犯罪
;
比較法
;
體系解釋
中文摘要:
何謂我國刑法屬地原則所稱的「中華民國領域」?同部法典未就刑法意義所指的「中華民國領域」作進一步立法定義,我國刑事法院現實面臨的問題是,「大陸地區犯罪,是否屬於我國刑法屬地原則效力所及的中華民國領域?」。關此,我國最高法院綜合《中華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體系解釋,認定「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任何法律規範都需要解釋,文義解釋是起始點,當文義不明,便有藉助其他解釋方法的輔佐必要,最高法院所運用的體系解釋僅是諸多解釋方法之一,另有目的性(或功能性)解釋及比較法觀察等等。就比較法例而言,曾與我國情況類似的德國,相當值得觀察。
目 次:
壹、前言
貳、兩德分裂初期共用法典:《帝國刑法》
參、西德觀點
一、《基礎條約》之前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基礎條約》之後
肆、東德觀點
一、《帝國刑法》時期
二、1968 年東德新刑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刑法》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94.06.10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100.01.26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59-3 條 (99.06.23 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75 條 (99.09.0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非字第 94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70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667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談《刑法》意義的「中華民國領域」-以德國經驗為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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