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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談《刑法》意義的「中華民國領域」-以德國經驗為例(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1.03.31
刊登出處: 台灣/司法周刊第 1536 期/2-3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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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士帆
關 鍵 詞: 屬地原則中華民國領域大陸地區犯罪比較法體系解釋
中文摘要: 何謂我國刑法屬地原則所稱的「中華民國領域」?同部法典未就刑法意義所指的「中華民國領域」作進一步立法定義,我國刑事法院現實面臨的問題是,「大陸地區犯罪,是否屬於我國刑法屬地原則效力所及的中華民國領域?」。關此,我國最高法院綜合《中華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體系解釋,認定「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任何法律規範都需要解釋,文義解釋是起始點,當文義不明,便有藉助其他解釋方法的輔佐必要,最高法院所運用的體系解釋僅是諸多解釋方法之一,另有目的性(或功能性)解釋及比較法觀察等等。就比較法例而言,曾與我國情況類似的德國,相當值得觀察。
目  次: 壹、前言
貳、兩德分裂初期共用法典:《帝國刑法》
參、西德觀點
一、《基礎條約》之前
(以下刊載本期)
二、《基礎條約》之後
肆、東德觀點
一、《帝國刑法》時期
二、1968 年東德新刑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刑法》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士帆,談《刑法》意義的「中華民國領域」-以德國經驗為例(下),司法周刊,第 1536 期,2-3 頁,201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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