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埔飼田事件;徵收;自救會;官僚文化;林内焚化爐環評爭議案;中科三期環評案;中科四期環評;社會的最大利益 |
中文摘要: |
「公共利益」,因為個案的千差萬別,固然很難直接下定義,但既然有具體個案,就不難從一些面向或標準來加以評估比較進而判斷。長久以來,重大開發案的決定到徵收的核准,涉及對人民基本權的限制或侵害,是否具備憲法第 23 條所要求的公共利益擔保,一向是行政機關說了算,完全沒有任何判斷標準與評估機制。而且徵收制度,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4 款是採「公用徵收」,但到了 2000 年制訂的土地徵收條例,參考外國法例改採「公益徵收」,是否違憲?也未嘗沒有探討的空間。可喜的是,對於公共利益問題,近來幾個行政法院判決,對行政機關的率斷已不再放任。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