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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為罰、漏稅罰與逃漏稅捐罪-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
編著譯者:
柯格鐘
出版日期:
2010.12.0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6 期
/14-25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654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柯格鐘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為罰
;
漏稅罰
;
逃漏稅捐罪
;
溯及既往
中文摘要:
由於稅捐機關未必能在個案中蒐集足夠證據資料,證明納稅義務人係基於故意而未申報或作錯誤或不完全之申報,因此在逃漏稅捐罪之行為以外,立法者有必要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非因故意而為重大過失,未申報或進行錯誤或不完全資訊之申報,進而導致短漏稅捐之結果發生的處罰,亦即所謂之短漏稅罰(Steuerverkurzung),以為因應。
目 次:
壹、前言:所謂「補充解釋」者其實是「變更見解」之解釋
貳、本件納稅義務人甲之系爭行為係屬逃漏稅捐罪行為
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八一一六五七九五六號函並未涉及稅捐法律規範之溯及既往的適用
肆、行為罰、漏稅罰與逃漏稅相罪之關係
一、漏稅罰之行為與行為罰的行為完全或部分重疊
二、違反義務之行為規定過於抽象,所以可涵攝之行為範圍非常多樣化且牽涉極廣
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明、不清楚
伍、結論:本文對於稅捐行政罰與刑事罰規範之修法方向建議
一、刪除營業稅法與所得稅法中所有漏稅罰之規定
二、行為罰應改以故意為要件,過失行為之處罰則須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三、以納稅義務人或行為人是否按時且正確完全的申報,作為區分行為罰與逃漏稅捐罪的時點
相關法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1、44 條 (99.01.06 版)
所得稅法 第 11 條 (99.06.15 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6、45、49、51 條 (99.05.05 版)
土地稅法 第 9 條 (99.11.24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56 號
釋字第 503 號
釋字第 66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162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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