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準強盜罪;湮滅罪證;脫免逮捕;以強盜論;保護法益;強制罪 |
中文摘要: |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結夥於夜間侵入工廠行竊,得手後正在攜贓越牆逃逸之際,即被該廠守衛發覺,跟蹤追捕,由同夥下手用棍擊傷該守衛倒地,上訴人則在旁喝打,脫免逮捕等情,如果無訛,則上訴人等所犯刑法第三二九條之準強盜罪,並有第三二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應依同法第三三○條論處,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僅依刑法第三二九條論科之判決,適用法則不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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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理由 肆、評析 一、準強盜之罪質 二、準強盜罪之成立要件 三、對於本判例的問題思考-刑法第三二九與三三○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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