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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行為的限制-「強制或禁止之規定」_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三號民事判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更盛
出版日期: 2011.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129-133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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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更盛
關 鍵 詞: 法律行為任意規定取締規定強行規定
中文摘要: 法律行為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得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藉此,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得以實現。惟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有其界限,法律行為亦然。而當此類要求是以法規範的型態出現時,為貫徹其立法目的,避免法律體系的矛盾,此類規範即民法第七一條的「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
目  次: 一、系爭法規範是任意規定、取締規定亦或強行規定?
(一)任意規定
(二)取締規定
(三)強行規定
二、若認法律行為牴觸強行規定,宜謹慎認定牴觸的範圍(法律行為)究竟如何
三、若與強行規定相牴觸的法律行為應為無效,則無效的範圍究竟如何?是全部無效或一部無效?相對或絕對無效?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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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更盛,法律行為的限制-「強制或禁止之規定」_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三號民事判例,月旦裁判時報,第8期,129-133頁,2011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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