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律行為;任意規定;取締規定;強行規定 |
中文摘要: |
法律行為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得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藉此,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得以實現。惟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有其界限,法律行為亦然。而當此類要求是以法規範的型態出現時,為貫徹其立法目的,避免法律體系的矛盾,此類規範即民法第七一條的「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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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系爭法規範是任意規定、取締規定亦或強行規定? (一)任意規定 (二)取締規定 (三)強行規定 二、若認法律行為牴觸強行規定,宜謹慎認定牴觸的範圍(法律行為)究竟如何 三、若與強行規定相牴觸的法律行為應為無效,則無效的範圍究竟如何?是全部無效或一部無效?相對或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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