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幼童性交猥褻罪;強制性交罪;有無合意;排他互斥關係 |
| 中文摘要: |
被害人若未滿十四歲,對幼童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的分野便在於「有無合意」。最高法院的決議也是以此理解為基礎,隨而第二二一與二二七條兩罪名便處於排他互斥的關係。先且不論這種解釋所可能造成的漏洞 如果認為第二二七條第一項是要替幼童說不,那麼反而是舊法的體系位置及用語比較能夠表達這樣的想法。現行法既然已在該條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並且另設有第三及四項,似乎就很難繼續採取這種「準罪」的解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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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對幼童性交猥褻罪的保護方向 貳、強制性交罪的保護方向及解釋 參、具體案例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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