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瑕疵;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違反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召集股東臨時會;召集程序 |
| 中文摘要: |
按公司法第一八九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視其瑕疵之狀況,股東得以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次股東會所作成之一部或全部決議,同法第一九一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内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前者係針對瑕疵狀況原則上係存在於股東會部分,而後者所針對者係股東會決議之内容,而非對於股東會之程序。有疑問者為第一八九條所規定之「召集程序」瑕疵若係發生於召集權人本身為召集該次股東會之會議者,對該次股東會可能產生之影響如何?以下謹就本件判決所呈現之爭點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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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即本件二、三審上訴人) 貳、被告抗辯(即本件二、三審被上訴人) 爭點 判決理由 壹、本件一、二審判決 貳、本件最高法院判決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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