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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仲裁判斷之不備理由之實務見解考察-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六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姜世明
出版日期: 2011.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36-41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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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姜世明
關 鍵 詞: 不附理由仲裁判斷書強制仲裁
中文摘要: 仲裁法第三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理由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而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乃將該條各款作爲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但所謂應附理由而未附理由,其意義何在?對於理由不完備及理由矛盾者,是否亦屬於得據以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値得探究。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法律之規定
貳、實務及學說之見解
參、德國仲裁法制之思考方式
肆、檢討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姜世明,仲裁判斷之不備理由之實務見解考察-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六六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36-41 頁,2011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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