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附理由;仲裁判斷書;強制仲裁 |
中文摘要: |
仲裁法第三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理由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而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乃將該條各款作爲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但所謂應附理由而未附理由,其意義何在?對於理由不完備及理由矛盾者,是否亦屬於得據以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値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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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法律之規定 貳、實務及學說之見解 參、德國仲裁法制之思考方式 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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