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應有部分;抵押權;共有物分割;交易安全 |
中文摘要: |
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然而侵害他人財產權的行為,更多的情形是發生在非法律行為,例如侵權行為等。財產權作為一種歸屬性的權利,他人不能侵害權利人的權利,不限於以法律行為加以侵害,況且他人不能合法地處分或變更權利人原有的權利,則在通常情形,只要妥當地解釋適用法律,人民的財產權也不會因他人的法律行為而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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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該解釋值得肯定與讚揚 一、釐清了民法上相當複雜的問題 二、第三人不致於受到不測損害,即無礙交易安全的保護 貳、解釋要旨簡要說明 參、補充闡釋解釋理由 一、他人不能處分或變更抵押權人原有的權利 二、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抵押權移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的土地 肆、有待釐清的解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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