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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分割的效力-釋字第六七一號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哲勝
出版日期: 2011.04.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18-22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171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謝哲勝
關 鍵 詞: 應有部分抵押權共有物分割交易安全
中文摘要: 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然而侵害他人財產權的行為,更多的情形是發生在非法律行為,例如侵權行為等。財產權作為一種歸屬性的權利,他人不能侵害權利人的權利,不限於以法律行為加以侵害,況且他人不能合法地處分或變更權利人原有的權利,則在通常情形,只要妥當地解釋適用法律,人民的財產權也不會因他人的法律行為而受侵害。
目  次: 壹、該解釋值得肯定與讚揚
一、釐清了民法上相當複雜的問題
二、第三人不致於受到不測損害,即無礙交易安全的保護
貳、解釋要旨簡要說明
參、補充闡釋解釋理由
一、他人不能處分或變更抵押權人原有的權利
二、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抵押權移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的土地
肆、有待釐清的解釋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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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哲勝,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分割的效力-釋字第六七一號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18-22 頁,2011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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