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被投資事業;創業;投資公司;金融機構;第三地區子銀行;臺灣地區 |
| 中文摘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以完備我國銀行、金控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事業之法令依據。爾後,管理原則修正放寬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家數之限制。管理原則將大陸地區被投資事業分為金融機構、金融相關事業或創業投資公司、其他事業三類,再按各行業類別分別規範得投資該類別之台灣投資主體、投資限額及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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