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存託;憑證;暫緩;圈購;掛牌;投資;臺灣存託憑證;詢價 |
中文摘要: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立「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規定初次來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案件於向券商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公告前3個月,其表彰之股票價格如有異常變化者,應暫緩辦理詢價圈購。俟股價異常變化情事消失後,再重新辦理承銷作業。另訂有「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承銷商向券商公會辦理申報初次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承銷案件時,應檢附申報日前3個月存託憑證表彰之股票價格是否有異常變化之評估,以避免初次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案件於辦理詢價圈購前所表彰之股票於掛牌當地股價異常變化,致有損及我國投資人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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