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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所得稅法新增反資本稀釋條款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陳盈君
出版日期: 2011.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0 年 3 月號/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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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反資本稀釋條款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
中文摘要: 總統公佈之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然而,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適用之。
至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尚待財政部訂定公佈。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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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陳盈君,所得稅法新增反資本稀釋條款,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0年3月號,12頁,2011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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