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能未遂;反面構成要件錯誤;危險;迷信犯;不罰 |
中文摘要: |
不能未遂係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行為可以實現犯罪結果,客觀上因事實或法律原因不能發生該當構成要件的結果。由第 25 條與第 26 條之規定可得出,立法者將未遂犯區分為有可能發生犯罪結果與不能發生犯罪結果。第 26 條「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是不能未遂的特徵,「無危險」才是不能未遂是否處罰的關鍵要件。「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係「不該當客觀構成要件」,所有未遂犯皆不該當既遂犯之客觀構成要件,但不意味者未遂犯的所有行為都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能不能」的判斷是以行為人於著手實行犯罪時,是否不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為準。「危險」概念則是客觀「抽象危險」,相對應的主觀危險認知,則視行為人對行為危險性的錯誤認識是否可避免。迷信犯與無危險的不能未遂皆未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故行為非未遂犯概念下的「著手實行」,亦毋須獨立規定不罰。行為既非「著手」,參與他人無危險的不能未遂,基於犯罪支配與互相歸責原理,無由成立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而共犯採限制從屬原則,教唆或幫助者,亦無刑罰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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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不能未遂之概念 參、不能未遂之可罰性與界限 肆、刑法第 26 條之適用範圍 伍、刑法第 26 條「不罰」之意義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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