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訴願之要件;行政機關;資訊行為;行政救濟管道;保護規範理論;公共利益 |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之函覆為單方行為且居於國家行政權作成,此點毫無疑問;但是如果要構成行政處分則必須要具備一定之法律拘束力的規範,命令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設定、變更、廢止或確認一定的權利或義務,行政機關須有處分的意思。另一方面,函覆若未發生確認之效力,僅是基於程序法上的照顧羲務所為的單純資訊行為,若檢舉人無受確認上之正當利益,亦或是函覆僅是通知調査結果,並無對檢舉人確認被檢舉人行為合法與否之意時,也非確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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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評析 一、函覆之性質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保護規範理論與訴權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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