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內線交易;證券詐欺;掏空資產;資訊不實;適當反應期間;過失相抵 |
中文摘要: |
投資人分別買進股票時上訴人所申報公告之財務報告非無輕重不等之虛僞不實情事,迨上訴人公告此項虧損訊息至暫停交易日之期間已達四個月餘,且自上訴人公司股票恢復交易至各該投資人提起本件訴訟亦各達二個月餘及五個月餘,則市場適當反應該項重要訊息所需之期間為何?倘投資人於適當反應期間內未出脫持股導致擴大其損害是否與有過失,核與應否減免上訴人之賠償責任攸關。原審未遑詳查審認,遽謂投資人之股票如已賣出則以買入時價格減去賣出時價格,如未賣出則以買入時價格減去請求時價格計算云云,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不無可議。 如何決定「市場適當反應期間」?目前於實務尙有爭議,部分法院認為投資人於知悉公司財報不實資訊後,並無出售持股以減輕損害之義務 ;但亦有不同見解認為,投資人如未於適當反應期間出售其持股,致其損害擴大者,應減輕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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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判決摘要 一、案件事實 二、上訴人之主張(吉○公司) 三、被上訴人之主張(辩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四、歷審判決 五、本案判決結果與立論基礎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一、本案相關判決 二、關於損害賠償金額之過失相抵部分相關判決 關鍵字 相關研究 裁判簡評 一、證券詐欺之部分 二、市場反應期間 三、損失因果關係-股價下跌是否與不實資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四、過失相抵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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