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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民是否有請求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理措施之權(下)-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九號判決
編著譯者:
胡博硯
出版日期:
2010.1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63 期
/219-225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025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胡博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訴願之要件
;
行政機關
;
資訊行為
;
行政救濟管道
;
保護規範理論
;
公共利益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之函覆為單方行為且居於國家行政權作成,此點毫無疑問;但是如果要構成行政處分則必須要具備一定之法律拘束力的規範,命令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設定、變更、廢止或確認一定的權利或義務,行政機關須有處分的意思。另一方面,函覆若未發生確認之效力,僅是基於程序法上的照顧羲務所為的單純資訊行為,若檢舉人無受確認上之正當利益,亦或是函覆僅是通知調査結果,並無對檢舉人確認被檢舉人行為合法與否之意時,也非確認處分。
目 次:
壹、案例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評析
一、函覆之性質
(以下刊載本期)
二、保護規範理論與訴權
三、結語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2 條 (89.06.14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5、92 條 (94.12.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4、5 條 (99.01.13 版)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36、54 條 (98.01.21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7590 號
全控字第 0991000746A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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