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規制與解釋方法-以特別背信罪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靳宗立
出版日期: 2010.12.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66 期/7-27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3942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靳宗立
關 鍵 詞: 刑罰最後手段性罪刑均衡原則平等原則犯罪類型論構成要件類型刑法肥大化
中文摘要: 在證券交易法設證券交易犯罪,多係因行爲人違反相關行政義務,而針對其違反行政義務行為分別施以刑罰或行政罰制裁,如此之「證券交易刑法」,將面臨有無違反「刑法謙抑思想」或「刑罰最後手段性」,而在憲法有違反廣義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之疑義,更甚者,相關狹義證券交易犯罪之要件,有無合乎「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合乎「平等原則」以及「罪刑均衡原則」等,均為本文之目的所在。蓋證券交易刑法之目的,雖係爲維護證券交易之安全,惟相關規定仍應合乎憲法有關基本權利之制度性保障。按刑法第 11 條規定,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亦適用之;就證交刑法而言,因證券交易法並無排除刑法總則適用之任何規定,自應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因此在證交刑法的立法上,就出現許多與刑事立法原理有違之現象。證交刑法在立法上縱多有違憲或違反刑法論理之處,惟在未經大法官會議宣告無效,或經立法院機關修法前,仍屬有效之規定,此際僅能透過刑法解釋之方法,來謀求合理的適用。惟如何對於現行證交刑法之犯罪要件進行解釋?本文認爲重點有二:一係犯罪類型化如何推導;二係各種證交犯罪之「構成要件」應如何進行解釋。因此,本文除先就證交犯罪如何類型化,以及構成要件如何解釋之法理問題加以說明外,並擬以特別背信罪之解釋爲例,嘗試提出因應之道。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證券交易法刑事規制之立法狀況
一、第171條
二、第172條
三、第173條
四、第174條
五、第175條
六、第177條
參、證交刑法之立法檢討
一、犯罪類型化之指導原則
二、證交刑法之犯罪類型
三、證交刑法之立法缺失
肆、刑法解釋之指導原則與方法
一、憲法上之指導原則
二、刑法上之指導原則
三、刑法解釋之方法
伍、代結論-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之解釋
一、保護法益
二、構成要件之要素分析
三、特別背信罪之解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靳宗立,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規制與解釋方法-以特別背信罪為例,台灣法學雜誌,第 166 期,7-27 頁,2010年12月15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