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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最後手段性;罪刑均衡原則;平等原則;犯罪類型論;構成要件類型;刑法肥大化 |
中文摘要: |
在證券交易法設證券交易犯罪,多係因行爲人違反相關行政義務,而針對其違反行政義務行為分別施以刑罰或行政罰制裁,如此之「證券交易刑法」,將面臨有無違反「刑法謙抑思想」或「刑罰最後手段性」,而在憲法有違反廣義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之疑義,更甚者,相關狹義證券交易犯罪之要件,有無合乎「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合乎「平等原則」以及「罪刑均衡原則」等,均為本文之目的所在。蓋證券交易刑法之目的,雖係爲維護證券交易之安全,惟相關規定仍應合乎憲法有關基本權利之制度性保障。按刑法第 11 條規定,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亦適用之;就證交刑法而言,因證券交易法並無排除刑法總則適用之任何規定,自應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因此在證交刑法的立法上,就出現許多與刑事立法原理有違之現象。證交刑法在立法上縱多有違憲或違反刑法論理之處,惟在未經大法官會議宣告無效,或經立法院機關修法前,仍屬有效之規定,此際僅能透過刑法解釋之方法,來謀求合理的適用。惟如何對於現行證交刑法之犯罪要件進行解釋?本文認爲重點有二:一係犯罪類型化如何推導;二係各種證交犯罪之「構成要件」應如何進行解釋。因此,本文除先就證交犯罪如何類型化,以及構成要件如何解釋之法理問題加以說明外,並擬以特別背信罪之解釋爲例,嘗試提出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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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證券交易法刑事規制之立法狀況 一、第171條 二、第172條 三、第173條 四、第174條 五、第175條 六、第177條 參、證交刑法之立法檢討 一、犯罪類型化之指導原則 二、證交刑法之犯罪類型 三、證交刑法之立法缺失 肆、刑法解釋之指導原則與方法 一、憲法上之指導原則 二、刑法上之指導原則 三、刑法解釋之方法 伍、代結論-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之解釋 一、保護法益 二、構成要件之要素分析 三、特別背信罪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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