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内部告發;懲戒解僱 |
中文摘要: |
1. 原告丁所撰寫「無聲哀嚎」一文中有關 A 電視台不理會通報防災中心事宜,僅係丁個人本於其見聞及認知,所撰寫之內容應無侮辱毀謗被告 A電視台之可言。 2. 有關丁所撰寫「事實是什麼,只是成堆寫滿名字電話地點的小紙條躺在無人理會的桌上,四面八方的小小期盼,全成了沒有出口的垃圾」等節,雖與被告相關工作人員實際處理紙條之方式不同。惟因丁可能較早離開副控室或忙於導播工作而無暇注意紙條後續處理方式等因素,就其先前所看到之景象爲文抒發,亦難逕有何故意毀謗、侮辱被告之意圖。 3. 惟查系爭文章内容,有關「我們成了黑心企業共犯結構之一員,做了羞恥之事」、「噁心戲碼」、「無恥惡行」等語,則有貶低所指媒體之意涵。……系爭部落格爲原告辛與丁所共有,所發表之文章或回應均屬原告共同意志之產物,堪認原告確已有共同侮辱被告之情。……原告雖主張:被告名譽受損係因未通報災情、欺瞞民衆行為所致,與原告發表系爭文章、回應無關云云,惟如原告以理性的文字陳述見聞之事實,網友較可能爲理智之討論及合理之批評,詎原告於系爭文章所為之第一則回應,即公然於公開之網路空間上,以非理性、不雅的侮辱文字評價被告即被告之主管人員,引發網友效尤,致網友無從聚焦於理性討論,而流於對被告之謾罵、詛咒,自難認被告聲譽之貶損,均爲被告自己之行爲所招,而與原告無渉。 4. 原告明知系爭文章內容僅選擇性的揭露被告流程不善之處,未就被告處理之全貌爲詳實之敘述,其內容顯有偏頗,基於媒體人之職業道德勇氣,原告本可選擇說明被告後續確有通報,或就系爭文章之內容爲部分更正,惟原告在知悉被告處理情形後,仍發表他文,非但未就被告後續處理方式爲說明,反而仍直指被告「做出只爲了節目效果的假 call-in 」等語。 被告身爲雇主,就員工所爲與事實不盡相符之陳述,要求原告澄清,並就員工未予査證即莽撞以不雅、侮辱性言詞發表系爭文之不當舉止,予以記過懲戒,尚未逾雇主懲戒權之範圍,亦堪認被告並未輕易以「解雇」之終極手段,對原告恣意懲戒。詎原告非但不願更正澄清,反再發表系爭「年代」文,強烈指摘被告及其主管人員,並表彰自己完全沒有錯誤,再度造成被告聲譽之傷害,顯見雇主之指揮監督權及兩造間之信賴關係,均已破壞殆盡,實難期待兩造繼續勞動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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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判決摘要 參、相關法條 肆、相關裁判 伍、關鍵字 陸、裁判簡評 一、告發者之目的是否正當 二、内部告發行為是否已經正當化 三、内部告發者解僱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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