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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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法上的商品製造人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古承宗
出版日期: 2011.03.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91 期/216-228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685
關 鍵 詞: 商品製造人責任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構成要件該當性業務過失致死
中文摘要: 食品公司接獲恐嚇信,信中指稱該公司所生產之提神飲料暫存於貨運公司時,約有 20 箱左右被加進了致命毒藥,並同時要求 20 萬元換取哪些產品被下毒的資訊。該公司負責人,認為這封信只是同業競爭下的無聊放話行為,而且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所以未認真看待,而沒有採取任何防範措施。幾天後飲料即被運往各商家,當事人到大賣場購買一箱,連續三天喝掉三瓶。第三天夜晚突然感到腹痛難耐,心想可能是吃壞肚子引起的,因此決定先忍下來,過一兩天情況應該就會好轉。經過一個晚上的掙扎,當事人最後因為腸胃器官壊死,病死家中。事後經過調査,死亡導因於毒飲料,飲料下毒事件也因此遭新聞媒體揭露。如果當事人當下有及時到醫院就診的話,就不會死亡。試問:該公司負責人的刑責為何?
目  次: 壹、甲不阻止毒飲料流入市面,進而造成乙的死亡結果,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不作為業務過失致死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違法性
三、有責性
四、結論
貳、過失不作為犯之罪評價流程建議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違法性
三、有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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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承宗,刑事法上的商品製造人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191期,216-228頁,201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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