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品製造人責任;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構成要件該當性;業務過失致死 |
中文摘要: |
食品公司接獲恐嚇信,信中指稱該公司所生產之提神飲料暫存於貨運公司時,約有 20 箱左右被加進了致命毒藥,並同時要求 20 萬元換取哪些產品被下毒的資訊。該公司負責人,認為這封信只是同業競爭下的無聊放話行為,而且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所以未認真看待,而沒有採取任何防範措施。幾天後飲料即被運往各商家,當事人到大賣場購買一箱,連續三天喝掉三瓶。第三天夜晚突然感到腹痛難耐,心想可能是吃壞肚子引起的,因此決定先忍下來,過一兩天情況應該就會好轉。經過一個晚上的掙扎,當事人最後因為腸胃器官壊死,病死家中。事後經過調査,死亡導因於毒飲料,飲料下毒事件也因此遭新聞媒體揭露。如果當事人當下有及時到醫院就診的話,就不會死亡。試問:該公司負責人的刑責為何?
|
目 次: |
壹、甲不阻止毒飲料流入市面,進而造成乙的死亡結果,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不作為業務過失致死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違法性 三、有責性 四、結論 貳、過失不作為犯之罪評價流程建議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違法性 三、有責性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