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
中文摘要: |
一九八五年修正民法第一○一七、一○一八、一○一九、一○二一條,並增訂第一○三○條之一之規定後,使臺灣之法定財產制朝男女平等原則邁進一步。一九九六年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後,又使臺灣法定財產制朝男女平等原則邁進一大步。二??二年民法修正時,立法者已意識到以往採取聯合財產制之國家,已陸續廢除聯合財產制,為切合時宜,及貫徹憲法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乃廢除聯合財產制。從此,聯合財產制在臺灣民法中消失無蹤。由臺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中,亦可看出臺灣女性地位逐漸向上發展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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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一九八五年之修正 參、一九九六年之修正 肆、二○○二年之修正 伍、二○○七年之修正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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