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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建築法事件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之探討(三)-對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見解分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尤重道
出版日期: 2011.04.1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539 期/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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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尤重道
關 鍵 詞: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行使公權力消極不作為相當因果關係怠於執行職務
中文摘要: 凡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使特定人的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也與違法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時,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時,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目  次: 壹、前言
貳、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
一、須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二、須怠於執行職務致侵害自由或權利
三、須被害人所受損害與怠於執行職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參、建築法「得為規定」係賦予行政機關權限非裁量權
肆、最高法院對建築法事件怠於執行職務之見解
一、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審查不確實有無怠於執行職務
(一)未選派符合一定資歷之審查人員執行審查事項
(二)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須作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
二、主管建築機關未就建築物必須勘驗部分或施工中進行勘驗有無怠於執行職務
(一)肯定說-怠於執行職務
(二)否定說-難認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
(三)非主管建築機關應盡建築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
三、被害人所受損害與主管建築機關未至現場進行勘驗怠於執行職務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一)肯定說-有相當因果闘係存在
(二)否定說-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尤重道,建築法事件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之探討(三)-對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見解分析,法務通訊,第 2539 期,4-6 頁,2011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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