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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分別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繼承/最高院 99 臺上 1469
編著譯者:
黃淳鈺
出版日期:
2011.03.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71 期
/175-178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2807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黃淳鈺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分別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繼承
;
分別共有之優先承買權
;
公同共有之優先承買權
;
繼承財產之公同共有
中文摘要:
甲地為M、H、N三人分別共有。M死亡,其持分由Ml與M2〜M5六人共同繼承。H、N兩人將其持分(又稱應有部分,本文以下以持分稱之)信託移轉登記予Z公司,Z公司並將各該持 分出賣與某人,Ml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逕行單獨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買權,遭Z公司拒絕,乃提起訴訟主張其優先承買權。
關於本件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均以「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修正前民法第828條第2項(修正後移列為第3項)規定之適用,自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判決Ml敗訴,其並無從逕行單獨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目 次:
判決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一、遺產公同共有無所謂公同關係,應不得以公同關係之維護排除持分繼承人逕行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權利
二、應不得以持分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時恐無法取得該土地之持分,故其行使優先承買權將有違優先承買權之立法意旨為理由,排除其逕行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三、持分公同共有之性質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19、828、1151 條 (99.05.26 版)
土地法 第 34-1 條 (95.06.14 版)
信託法 第 1 條 (98.12.3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74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1252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469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法律決字第 0999023709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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