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醫療鑑定;病歷;疏失;醫學依據;鑑定人;具體個案;過失 |
| 中文摘要: |
我國醫療鑑定制度,早年未設官方專責機構,法院大多委託醫療機構或醫療事業圑體進行鑑定。但因結果互不相同法官仍必須依其自由心證及主觀判斷,採取其一或自行審酌。也因為這樣,我國於民國 76 年醫療法修正,衛生署成立鑑定小組,讓人民能夠安心信任。而醫療鑑定方面應以構成要件該當與否論斷,非僅就主觀要件過失之有無判斷,必就卷證全案審查,勿侷限病歷審查或相驗報告才為證據。當病歷空白,也不能為推定過失。醫療鑑定所書,應以合理法官說為標準,以常人之語詞,作清晰之說明,使法官容易明白理解也可互相信任,亦能盡心維護醫病雙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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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醫療鑑定之爭議 貳、醫療鑑定之迷思與謬誤 一、疏失與過失之異同 二、刑民事認定標準之異同 三、相驗報告決定論? 四、病歷審查或全案審查 五、實證醫學萬靈丹? 六、病歷空白推定過失? 參、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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