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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健康保險中違反告知義務之解除權、因果關係與業務員代填要保書之效果/臺中高分院九九保險上易八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1.0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67 期
/173-178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839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健康保險
;
告知義務
;
因果關係
;
解除權
;
目的性限縮
中文摘要:
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應就保險人所為書面詢問為據實之說明。此一告知義務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維護保險契約之最大誠信原則與對價平衡原則,但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設計,同時也寓有保護保險消費者的用意。例如,關於應告知事項的範圍,該條第 1 項規定限於經保險人「書面詢問」的事項,此即含有保護保險消費者並減少將來舉證上困難的雙重用意在內。
目 次:
一、要保人之告知義務之要件
二、違反效果
(一)保險人之解除權
(二)因果關係與解除權之關係
三、業務員代填要保書之效果
四、法律效果之告知
五、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03 條 (99.05.26 版)
保險法 第 64 條 (99.12.08 版)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第 10 條 (96.08.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96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279 號 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3644 號
相關論著:
保險人書面詢問事項之重要性、因果關係與解除權/板橋地院九八保險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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