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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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案件同一性對於訴訟客體安定性之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秉鈞
出版日期: 2007.06
刊登出處: 台灣/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 7 期/1-52 頁
頁  數: 51 點閱次數: 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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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罪刑法定原則法的眼鏡人的行為事實控訴原則訴訟整體之利益事實上同一單純一罪
中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迄今仍以「案件」作為審判對象,換言之,以「被告」及「犯罪事實」作為訴訟客體。雖稱被告為訴訟當事人之一,形式上提升被告為審判程序上訴訟主體之地位,但實質上,被告仍為被審判之對象,其為訴訟客體之地位並未被完全消除。而就犯罪事實言,如果檢察官指摘之犯罪事實,可以任意由法院假「校正」之名,而行「變更」、「抽換」之實,則將違背「不告不理」原則,崩壞彈劾式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理念,使訴訟客體不安,妨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實施。
為使司法權之實施更合乎公平法院之理念,並確保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刑事訴訟審判對象,應修法改採訴因制度,使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制度,成為「訴因與罪名告知」併行制度,當屬勢在必行。

目  次: 1.案件同一性之概念
1.1案件之意義
1.2案件同一性之內涵
2.案件同一性之原理
2.1透過「案件同一性」之比較,得以確保被告不受雙重危險
2.2透過「案件同一性」之辨識,得以鞏固訴訟的安定性
2.3 起訴之犯罪事實乃前構成要件之事實,與法院涵攝構成要件後所認定之事實,有相互檢驗之作用
3.鞏固訴訟客體安定性之立法策略
3.1訴因制度
3.2告知罪名制度
3.3訴因與告知罪名併行制度
3.4追加起訴之限制
4.重要實務見解之探討
5.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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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秉鈞,案件同一性對於訴訟客體安定性之探討,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 7 期,1-52 頁,2007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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