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罪刑法定原則;法的眼鏡;人的行為事實;控訴原則;訴訟整體之利益;事實上同一;單純一罪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事訴訟迄今仍以「案件」作為審判對象,換言之,以「被告」及「犯罪事實」作為訴訟客體。雖稱被告為訴訟當事人之一,形式上提升被告為審判程序上訴訟主體之地位,但實質上,被告仍為被審判之對象,其為訴訟客體之地位並未被完全消除。而就犯罪事實言,如果檢察官指摘之犯罪事實,可以任意由法院假「校正」之名,而行「變更」、「抽換」之實,則將違背「不告不理」原則,崩壞彈劾式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理念,使訴訟客體不安,妨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實施。 為使司法權之實施更合乎公平法院之理念,並確保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刑事訴訟審判對象,應修法改採訴因制度,使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制度,成為「訴因與罪名告知」併行制度,當屬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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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1.案件同一性之概念 1.1案件之意義 1.2案件同一性之內涵 2.案件同一性之原理 2.1透過「案件同一性」之比較,得以確保被告不受雙重危險 2.2透過「案件同一性」之辨識,得以鞏固訴訟的安定性 2.3 起訴之犯罪事實乃前構成要件之事實,與法院涵攝構成要件後所認定之事實,有相互檢驗之作用 3.鞏固訴訟客體安定性之立法策略 3.1訴因制度 3.2告知罪名制度 3.3訴因與告知罪名併行制度 3.4追加起訴之限制 4.重要實務見解之探討 5.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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