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債權人;消滅時效;障礙;時效中斷;政府採購;時效回復;先調後仲 |
中文摘要: |
在一般起訴未有欠缺合法訴訟要件下,基於法院不得拒絕正義的要求,爭議當事人都可以因為訴訟程序而獲致最終的爭端解決結果,然而在調解、仲裁程序進行時,卻發現當事人在未有任何程序合法要件欠缺情形下,最終結果竟是可能出現爭端未獲解決而須回歸如訴訟等另一解決機制之困境。這個困境如果再蒙上時效可能因為此等程序的採取而完成致當事人請求權罹於消滅,保護強度的降低是否仍然符合原設定「權利怠於 行使」之基礎,就相當值得斟酌。本文以下即以此為著眼,探討於工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與消滅時效規定之交互影響而為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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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紛爭解決程序與時效的關聯性 貳、消滅時效制度意義之再釐清 一、消滅時效之基本原理 二、消滅時效障礙之考量 參、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解決制度對消滅時效制度之影響 一、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先調後仲」制度之目的 二、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制度 三、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仲裁制度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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