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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授權明確性之要求與空白刑法的規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胡博硯
出版日期: 2011.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93 期/222-22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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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胡博硯
關 鍵 詞: 傳染病防治私運管制物品法律保留法律優位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空白刑法授權明確性
中文摘要: 刑法中之構成要件可否由行政機關補充,首先涉及法律保留的問題。何種事項應由法律規定,何種事項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加以規範,則涉及到行政權與立法權之互動。依法行政原則之下尚可分為「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兩項子原則。對於基本權之實現重要者應由立法者決定外,在公共事務上則從受規範人範園大小、影響之久暫、財政影響範圍、公共爭議性之強弱與變革幅度等來加以衡量。此種說法雖仍具不穩定性,但為重要與否提出一個更値考量的標準。而由於社會的進步神速,部分事項由行政決定已無法避免。但在此尚必須遵循授權明確性之要求,此點在下文中將進一步說明。
目  次: 壹、行政命令與法律保留
貳、授權明確性之要求
參、授權明確性與空白刑法的問題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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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硯,授權明確性之要求與空白刑法的規範,月旦法學雜誌,第193期,222-229頁,2011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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