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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損害賠償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四號民事判決之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1.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93 期/184-193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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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操縱行為證券詐取對市場詐欺理論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
中文摘要: 原告欲依據操縱行為的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必須具備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分為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交易因果關係是指,若非被告的行為,原告不會買進股票。此一交易因果關係只須存在於買進股票時,不必同時存在於賣出股票時;損失因果關係是指,原告是因為被告的行為而受到損失。美國法院有認為原告僅須證明係以受被告人為影響之股價買進股票即可成立損失因果關係,換言之,即使原告並非因為同一操縱行為而賣出股票,亦無礙損失因果關係之建立,未賣出股票而繼續持有者亦同。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鑑於操縱行為及證券市場的特性,不宜將之全歸由原告負擔。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貳、判決要旨
參、評析
一、交易因果關係是指在買進股票時,抑或賣出股票時,必須存在?
二、是否必須因同一操縱行為而賣出股票,始具備損失因果關係?
三、舉證責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銘昇,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損害賠償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四號民事判決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193 期,184-193 頁,2011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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