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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二講 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最新案例研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連煜
出版日期: 2011.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04 期/57-70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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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連煜
關 鍵 詞: 市場論及關係論消息受領人獨立的責任從屬的責任
中文摘要: 本研究則認為「市場論」之見解不宜在此擴大適用以致牽連太廣,而應以「關係論」為基礎,認為必須此三要件成立才構成責任,如此方能顯現消息受領人責任是從屬的(衍生的)責任性質,否則我國現行法要求告知消息人與消息受領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一五七之一III)便較無依據。
目  次: 壹、勁永案
貳、順大裕案(在違約不交割的重大外部消息下內部人認定的疑難)
參、新○案(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所規範之行為主體均為自然人,並不包括法人?)
肆、台開案
伍、新藝案
陸、綜合討論——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連煜,證券交易法:第二講 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最新案例研析,月旦法學教室,第 104 期,57-70 頁,2011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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