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市場論及關係論;消息受領人;獨立的責任;從屬的責任 |
中文摘要: |
本研究則認為「市場論」之見解不宜在此擴大適用以致牽連太廣,而應以「關係論」為基礎,認為必須此三要件成立才構成責任,如此方能顯現消息受領人責任是從屬的(衍生的)責任性質,否則我國現行法要求告知消息人與消息受領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一五七之一III)便較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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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勁永案 貳、順大裕案(在違約不交割的重大外部消息下內部人認定的疑難) 參、新○案(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所規範之行為主體均為自然人,並不包括法人?) 肆、台開案 伍、新藝案 陸、綜合討論——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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