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內部人;內線消息;內線交易;消息提供人;消息受領人;連帶賠償責任 |
中文摘要: |
就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的規定而言,請求賠償的投資人,不須與內線交易人(賠償義務人)之間具有契約連結關係,亦即不須為賠償義務人的交易相對人。因此其民事責任的性質不屬契約責任,而類似侵權責任。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四項的規定,應作限縮解釋,必須消息提供人有違法,或非因執行職務之需要而不當洩漏消息時,始應與消息受領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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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案例解析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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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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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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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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