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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消息提供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賴英照
出版日期: 2011.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04 期/22-2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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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賴英照
關 鍵 詞: 內部人內線消息內線交易消息提供人消息受領人連帶賠償責任
中文摘要: 就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的規定而言,請求賠償的投資人,不須與內線交易人(賠償義務人)之間具有契約連結關係,亦即不須為賠償義務人的交易相對人。因此其民事責任的性質不屬契約責任,而類似侵權責任。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四項的規定,應作限縮解釋,必須消息提供人有違法,或非因執行職務之需要而不當洩漏消息時,始應與消息受領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目  次: 壹、爭點
貳、案例解析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賴英照,消息提供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 104 期,22-23 頁,2011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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