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職權撤銷;國家賠償;殯葬設施 |
中文摘要: |
按國家賠償與信賴利益補償之最大差異,乃前者係針對不法之公權力行使造成人民櫂益損害之填補,而後者係針對合法之公權力行使造成人民財物損失之彌補。二者都是國家對人民為金錢之給付,且因公權カ行使是否合法係可以清楚確認之事,因此賠償與補償二者之關係為相互排斥。由於職權撤銷處分法制係針對違法作成之行政處分,與職權廢止處分制度係針對合法作成,但事後因情勢變遷之因素,必須將作成時無違法情事之行政處分廢除不同,而與國家賠償係針對公務員之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益類似,因此極容易被誤認為原處分機關發現過去作成之行政處分係違法,而依職權撤銷時,亦有國家賠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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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提出 貳、殯葬設施之管制規定 參、設立處分被職權撤銷之救濟規定 肆、職權撤銷案件有無國家賠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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