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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授益行政處分撤銷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三欽
出版日期: 2011.05.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04 期/10-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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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三欽
關 鍵 詞: 授益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撤銷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授益處分不當得利返還
中文摘要: 甲自一九九四年起服務於 A 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並領取第一級警勤加給;二○○一年 A 警局致函給甲,指出過去因作業錯誤以致於誤發給甲第一級警勤加給,該項核定應予以撤銷,並溯及至一九九四年起調整為第三級警勤加給,甲應返還上開期間此二項加給之差額。試問:A 警局對於本案之處置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賦予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權限;但該條規定之但書排除撤銷之可能性,由本案情節並未顯示撤銷系爭加給核定將對公益有何影響,因此以下本文將聚焦於但書第二款之解讀。
目  次: 壹、「加給之核定」為「連續之金錢給付授益處分」
貳、A 警局得否撤銷系爭「核定處分」?
一、甲有無信賴表現?
二、甲之信賴表現是否值得保護?
三、甲之信賴利益是否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參、系爭處分是否溯及既往失效?溢領之加給應否返還?
一、聚焦於「系爭處分是否溯及既往失效」的問題
二、本案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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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授益行政處分撤銷與不當得利之返還,月旦法學教室,第 104 期,10-11 頁,2011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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