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授益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撤銷;金錢或可分物給付之授益處分;不當得利返還 |
中文摘要: |
甲自一九九四年起服務於 A 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並領取第一級警勤加給;二○○一年 A 警局致函給甲,指出過去因作業錯誤以致於誤發給甲第一級警勤加給,該項核定應予以撤銷,並溯及至一九九四年起調整為第三級警勤加給,甲應返還上開期間此二項加給之差額。試問:A 警局對於本案之處置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賦予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權限;但該條規定之但書排除撤銷之可能性,由本案情節並未顯示撤銷系爭加給核定將對公益有何影響,因此以下本文將聚焦於但書第二款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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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加給之核定」為「連續之金錢給付授益處分」 貳、A 警局得否撤銷系爭「核定處分」? 一、甲有無信賴表現? 二、甲之信賴表現是否值得保護? 三、甲之信賴利益是否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參、系爭處分是否溯及既往失效?溢領之加給應否返還? 一、聚焦於「系爭處分是否溯及既往失效」的問題 二、本案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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