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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胎兒之權利能力、慰撫金請求權及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七五九號民事判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11.0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 期/141-1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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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詩淳
關 鍵 詞: 慰撫金高齡者相當程度之痛楚精神上撫平功能均衡功能胎兒權利能力
中文摘要: 本文肯定了胎兒之權利能力,由於民法第一九七、七條定有明文,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又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允許胎兒在生父、生母被害致死時,得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扶養費及慰撫金,如何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少知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同時本文否定「胎兒不知痛苦」之主張,使非財產上損害之概念得脫離主觀痛苦程度之認定,而採用規範性損害之見解。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評析
壹、權利能力之取得
貳、胎兒權利能力範圍之立法方式
參、胎兒出生前,其生父被害致死之慰撫金請求
一、慰撫金之功能與金額之判斷標準
二、胎兒之精神上痛苦
三、胎兒之生父被害致死之其他實務案例
四、規範性之非財產上損害的概念
肆、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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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胎兒之權利能力、慰撫金請求權及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七五九號民事判例,月旦裁判時報,第9期,141-146頁,201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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