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慰撫金;高齡者;相當程度之痛楚;精神上;撫平功能;均衡功能;胎兒權利能力 |
中文摘要: |
本文肯定了胎兒之權利能力,由於民法第一九七、七條定有明文,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又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允許胎兒在生父、生母被害致死時,得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扶養費及慰撫金,如何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少知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同時本文否定「胎兒不知痛苦」之主張,使非財產上損害之概念得脫離主觀痛苦程度之認定,而採用規範性損害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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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評析 壹、權利能力之取得 貳、胎兒權利能力範圍之立法方式 參、胎兒出生前,其生父被害致死之慰撫金請求 一、慰撫金之功能與金額之判斷標準 二、胎兒之精神上痛苦 三、胎兒之生父被害致死之其他實務案例 四、規範性之非財產上損害的概念 肆、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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