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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上更(三)字第六二號民事裁判-董事會決議不成立所為新股發行之效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11.0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 期/92-9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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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董事會新股不當得利股東會授權資本制
中文摘要: 董事會決議之瑕疵,學理上可區分為召集程序之瑕疵、決議方法之瑕疵、決議內容之瑕疵及決議不成立四種類型。若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會議或並未作成決議,而在議事錄上虛偽作成開會或決議之記載,即屬董事會決議自始不存在,性質上為董事會決議不成立之瑕疵,其董事會決議不生任何效力,而與董事會決議無效之情形有所不同。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上訴人主張
貳、被上訴人抗辯理由
一、大華公司、利安公司、丙○○、辛○○○及子○○等五人之抗辯理由
二、被上訴人戊○○及寅○○之抗辯理由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公司發行新股之權限歸屬
貳、董事會之召開地點
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是否影響股東認股之效力?
肆、股東權濫用與誠信原則之適用
【後記】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志誠,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上更(三)字第六二號民事裁判-董事會決議不成立所為新股發行之效力,月旦裁判時報,第 9 期,92-99 頁,201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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