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私募有價證券;轉讓;證券市場 |
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第四三條之六至之八提供公開發行公司可透過有價證券私募的方式,籌措公司所需資金。為避免公開發行公司利用私募制度規避有價證券公開發行之相關規範,證券交易法第四三條之八對於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設有限制。惟現行規定對於違法轉讓之法律效果並未明文規定,因而造成私募有價證券違法轉讓之法律效果係屬取締規定或效力規定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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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重訴字第五六五號民事判決 貳、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重上字第一九一號民事判決 參、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七二九號民事判決 評析 壹、私募有價證券轉讓限制之規範原理 貳、比較法上之思考 參、本文建議-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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