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易科罰金;刑罰權;檢察官指揮執行刑事裁判;不准易科罰金裁量界線 |
中文摘要: |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之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以民國 98 年度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有刑事執行確定裁判有罪之人數而言,其中以判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最多,其次是判處拘役之人數,二者合計是檢察官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人數之比例,已高達 62.8% ,而這些執行案件正是屬於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顯見易科罰金執行案件如何執行,確屬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國家刑罰權實現的核心問題。
|
目 次: |
壹、前言 貳、易科罰金之宣告、執行及定位 參、檢察官指揮執行刑事裁判所為處分之性質 肆、檢察官指揮執行易科罰金之正當程序 伍、不准易科罰金裁量界線-代結論 一、刑罰執行裁量之基調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禁止裁量嚴苛原則 三、實質平等與個案正義原則 四、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