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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質押股票斷頭與股權轉讓申報義務
編著譯者:
姚志明
出版日期:
2011.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06 期
/20-21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845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姚志明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質押
;
股權轉讓申報
;
公司内部人
中文摘要:
上市之公司董事,因資金需求之緣故,將其所持有公司之五十萬股股票向金融機構辦理質押借款,並於設定後之翌日,向公司通知及向主管機關申報。股票質借期間,金融機構以郵局存镫信函通知該董事應補足質物價值變動之差額,否則將處分設質擔保之股票。然經一個月後,並未向主管機關為股權轉讓之申報,且未補足該股票價值變動之差額,致使該股票被B金融機構斷頭賣出,此際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通知申報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甲將股票質押予金融機構借款後,因股票擔保價値不足,而於被通知補提擔保品時,未能提供足額之擔保,致質押股票被金融機構斷頭,而生股票轉讓之結果時,有申報之義務。未於質押股票被賣出前為股權轉讓之申報,乃違反股權轉讓申報義務。
目 次:
壹、爭點
貳、案例分析
一、公開發行公司内部人股票設定質權時之通知申報之義務?
二、質押股票斷頭前,公開發行公司内部人是否有股權轉讓申報義務?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92、894 條 (99.05.26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178 條 (99.11.24 版)
相關判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勞訴字第 5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金管證交字第 0980056017 號
金管證交字第 0990065428 號
金管證發字第 09900416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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