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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訴訟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構成要件及其運用的分析與檢討-從與民事訴訟法比較出發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辛年豐
出版日期: 2011.06
刊登出處: 台灣/中原財經法學第 26 期/243-303 頁
頁  數: 32 點閱次數: 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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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辛年豐
關 鍵 詞: 行政訴訟定暫狀態處分公益被保全權利保全必要性暫時權利保護利益衡量
中文摘要: 在我國法制中,無論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都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規定,且立法模式相當接近,實務運作上也靈活運用此等制度。民事訴訟由於立法較早,有長久的運作經驗,但行政訴訟是否可全然援用此等經驗進行法的解釋及判斷?毋寧是一個饒富趣味的問題。以下本文即先從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兩者法制的比較出發,探討兩者在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兩者在實定法上的異同,以及兩種法制本質上的差異,以之為本文探討問題所應認識的先決要件。其後本文也將分析在行政訴訟上,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兩者是否有區分的必要,再進入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的討論,並探究法院於具體個案中應如何本於利益權衡而為決定,又當法院要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又要考量哪些因素來下決定始為妥當。凡此,均為本文所欲解決及釐清者。在行文的過程中,本文所稱「人民」,並非謂此等制度惟可適用於人民聲請的案件中,只要個案中行政機關立於與人民同一之地位而擔任聲請人,也同樣有適用之餘地;此外,本文所稱假處分,是指行政訴訟法第二九八條第一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五三二條第一項之保全強制執行的假處分,並不及於為追求暫時權利保護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於此先予說明,以避免誤會。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一、楔子:從兩個案例談起
(一)民事訴訟:解僱勞工案
1.案例事實
2.法院論理
(二)行政訴訟:中科三期案
1.案例事實
2.法院論理
二、問題意識及研究架構
貳、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於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區別
一、兩種法制實定法上的異同
二、兩種法制本質的差異
(一)行政訴訟公益功能的承載
(二)行政訴訟利益糾葛的複雜性
參、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要件檢討
一、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區別-兼論聲請事由
(一)從法條文義觀察
(二)從立法目的觀察
二、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暫時權利保護的立法例
三、實體要件的解釋
(一)被保全的權利
(二)保全必要性的檢討
1.保全必要性的涵蓋範圍
2.兩項子要件概念的探討
(1)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2)公益概念的探討
3.區分為兩項子要件的實益
(三)比較法上的思考:「公益優先」要件的必要性?
肆、行政法院的審查方法
一、是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判斷
二、法院的審查順序與決定
(一)法院的審查順序
(二)法院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內容的判斷
三、具體個案中法院的判斷流程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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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年豐,行政訴訟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構成要件及其運用的分析與檢討-從與民事訴訟法比較出發,中原財經法學,第 26 期,243-303 頁,2011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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