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租賃關係;國家賠償責任;定型化契約;權利之行使;違章建築;損害賠償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23 號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42 號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59 號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92 號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794 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所稱「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在讓與之房屋係屬「違章建築」,依法不能辦理建物所有權保存登記,因而亦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是否亦有本條項有關「推定租賃關係存在」規定之適用?二、民法第 247 條之 1 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或附合契約條款)效力管制之規定,其適用範圍如何?三、地上之房屋屋齡已近 30 年,而土地面積及其公告現值則頗為可觀,是否仍可認為土地所有人拆屋還地之請求,其權利之行使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四、公司所發行之新股中,一部分在公司章程規定之股份總數內,一部分超出公司章程規定之股份總數,則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應解為一部無效全部皆為無效,或一部無效其他部分仍屬有效?五、民法第 514 條第 1 項規定,是否包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定作人依民法第 495 條規定所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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