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逃稅行為;實害結果犯;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 |
| 中文摘要: |
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走,納稅義務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者法逃漏稅,應處以刑罰。其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處罰逃稅行為人,而是為了預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也於稅捐稽徵法益未明確規範何種行為應該被處罰,本論文嘗試結合刑法理論及稅捐稽徵實務,來分析應該被處罰的逃稅行為。在現今社會經濟活動極為多樣化,當逃漏稅的結果實際發生時,再去處罰行為人已太遲。如果逃漏稅行為被定義為實害結果犯,並無法發揮犯罪預防的效果。基於上述理由,危險犯的概念應應用於逃漏稅行為,而危險犯又可區分為具體危險犯及抽象危險犯。逃漏稅行為若採用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將造成太多納稅人成為逃漏稅的犯罪人,故逃漏稅行為應採具體危險犯的概念,其一方面可以達到預防逃漏稅的效果,同時可避免逃漏稅行為的刑罰適用範圍過度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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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逃漏稅行為的法律經濟分析 參、逃漏稅行為既遂時點的法制 肆、台灣學說及實務之評析 伍、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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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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