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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逃漏稅行為的犯罪既遂
編著譯者:
莊義雄
;
封昌宏
出版日期:
2011.04.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73 期
/18-32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781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莊義雄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逃稅行為
;
實害結果犯
;
具體危險犯
;
抽象危險犯
中文摘要:
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走,納稅義務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者法逃漏稅,應處以刑罰。其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處罰逃稅行為人,而是為了預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也於稅捐稽徵法益未明確規範何種行為應該被處罰,本論文嘗試結合刑法理論及稅捐稽徵實務,來分析應該被處罰的逃稅行為。在現今社會經濟活動極為多樣化,當逃漏稅的結果實際發生時,再去處罰行為人已太遲。如果逃漏稅行為被定義為實害結果犯,並無法發揮犯罪預防的效果。基於上述理由,危險犯的概念應應用於逃漏稅行為,而危險犯又可區分為具體危險犯及抽象危險犯。逃漏稅行為若採用抽象危險犯的概念,將造成太多納稅人成為逃漏稅的犯罪人,故逃漏稅行為應採具體危險犯的概念,其一方面可以達到預防逃漏稅的效果,同時可避免逃漏稅行為的刑罰適用範圍過度擴大。
目 次:
壹、前言
貳、逃漏稅行為的法律經濟分析
參、逃漏稅行為既遂時點的法制
肆、台灣學說及實務之評析
伍、結論與建議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4 條 (100.01.26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 (99.06.23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41、42、43、48-1 條 (100.01.26 版)
所得稅法 第 39、71、79、108 條 (100.01.26 版)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3、29 條 (98.01.21 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5、19、35、39 條 (100.01.26 版)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1143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5497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7749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208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78 年度台上字第 1112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63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486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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