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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稅法實務導讀(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決議等 5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清秀
出版日期:
2011.04.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73 期
/137-144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813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清秀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從新從輕原則
;
徵收期間
;
地價稅
;
公司清算人
;
指定代繳
;
營業稅
中文摘要: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或遭撤銷登記而當然進入清算程序後,其地價稅稅單須對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全體均無法送達,始得認該納稅義務人已行蹤不明,而依法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此一見解較能保障納稅人權益,值得高度肯定。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69、102、103、128 條 (88.02.03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94.12.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5、98、200、213、255、256、259 條 (99.01.13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7、20、23、38、39、49、50-2 條 (99.01.06 版)
公司法 第 24、315、334 條 (69.05.09 版)
公司法 第 3、25、84、85、86、129、322 條 (98.05.27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125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161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371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971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0910453451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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