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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能犯或自始不能發生結果之準中止犯
編著譯者:
張麗卿
出版日期:
2011.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80 期
/110-116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300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張麗卿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犯罪決意
;
準中止犯
;
未遂
;
無危險的未遂行為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
又無危險
;
中止行為繼續
中文摘要:
準中止犯就是在既了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竭盡所能的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發生間,沒有因果關係,惟基於刑事政策上的考量,仍舊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典。相對的,未遂行為一旦認定不具危險,就會被歸類為不能未遂,依據刑法第 26 條規定,全然不受刑事處罰。
本案例主要探討,乙的行為自始不會造成甲的死亡結果,則該未遂行為是否仍然具有「危險性」?若有,乙的刑罰減免事由,僅能由準中止犯的概念方向探詢;反之,若乙屬不能未遂者,行為自始將不受刑罰所囿。換言之,對於危險概念的操作與解釋,將是釐清不能犯與準中止犯交錯適用上,最關鍵的判斷標準。
目 次:
要點
解析
壹、未遂行為的法律效果與選擇
一、未遂行為的法律效果
二、未遂法律效果的選擇
貳、乙未裝妥炸彈非不能犯
一、不能未遂
二、有無危險的判斷
三、小結
參、乙阻擋甲車應成立準中止犯
一、中止犯或準中止犯
二、準中止犯的盡力防果行為
三、小結
肆、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26、27、271 條 (100.01.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1348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9 年台上字第 2861 號 刑事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重更(二)字第 30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第 2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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