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性自主侵害;婦女團體;性自主;脅迫;違反意願;至使不能拒杭;施加有形力;至使不能抗拒;人身暴力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界在妨害性自主罪問題上,長期犯下一些思維上的錯誤而不自知。在刑法當中,法官負責詮釋當事人主觀狀態並不是新鮮事。故意過失就是非常清楚的例子。我們大概沒有人能說,刑法殺人罪要求犯罪的構成是以行為人有故意為要件,所以殺人罪這個規定「不客觀」。我們應該明白,法官以當事人主觀狀態為探究對象,不等於就是「法官不客觀」,同樣的,當法官以所謂客觀事態為探究對象時,也不等於法官的判斷就是「很客觀的判斷」。法界對於「性自主侵害」最主要的意見是認為,以「違反被害人意願」做為犯罪要件,是要法官的犯罪判斷以被害人主觀狀態為準,這樣的標準「不客観」,而且在個案中,法官也很難知道被害人主觀狀態到底如何,這樣的規定使得成不成罪的界限變得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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